钛是战略金属,锆是稀有金属,用途极为广泛和重要。我国锆矿贮量不足,每年都要大量进口;钛矿资源十分丰富,但该矿石为矿岩类型,生产成本高。我省东部沿海从文昌至陵水一带都普遍有锆钛砂矿分布。经过长期的地质勘探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我省的钛砂矿和锆砂矿仍分别保有储量1920万吨和153.85万吨,均位居全国第一位。海南砂矿易采易造,生产成本低,产品质量高,其钛矿、锆矿是海南在国内最具竞争优势的矿种。
上世纪80年代,民采与私采介入后,采矿秩序开始处于失控混乱的状态。由于矿业老板雇用没有经过培训,没有技术的民工,采用粗放式掠夺式的方法开采与选矿,没有技术管理与监测检查,往往是采选一半,丢失一半;不是选钛丢锆,就是选锆丢钛,综合金属回收率很低。不合理的采选工艺,不但使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过快消耗,造成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严重的环境地质灾害。
在文昌铺前、木兰港一带,采矿业主无视保护防风林与沙坝的规定,毫无顾忌地砍伐沙坝上的木麻黄海防林,开辟采矿工作面,滥采乱挖,不但破坏了防风植被屏障,也破坏了护岸的沙坝地貌,形成了一座座裸露的砂丘,东北风一刮,砂粒横飞,砂丘移动,宛如身处西北沙漠地带;采矿深坑密布,选矿废水横流,甚至公然排向大海,破坏海洋生物栖息环境;一些农田被选矿废水、尾沙所侵蚀淹没,原有的清彻溪水被尾矿水污染,失去农业灌溉功能。生态环境破坏令人触目惊心,惨不忍睹,虽然矿管部门每年也采取一些整顿措施,但因各方面原因,收效甚微。直到2005年12月海南日报专版披露,才开始引起外界的关注。
为了保护我省仅剩的钛锆矿资源,以及保护我省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安全,我们建议如下:
1、省人大资源环境委员会应将采矿秩序并由此产生的环境破坏纳入重要的监管内容,每年的“环保世纪行”,也应将其列入检查监督范围。深入贯彻《矿产资源法》,重点宣传“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观念,明确当地村委会无权将其土地承包给私人开采锆钛的规定。
2、各市县及矿管部门对本辖区的采矿秩序并由此产生的环境破坏负有监管责任。应彻底清查地方官员参股办矿或充当非法开采保护伞,责令其退出或对其依法处理。建立每个星期派员巡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造成严重污染与地质灾害的采矿业主应从严或重金惩处,情节严重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3、提高采矿选矿业主的准入门槛。对资金雄厚,有技术力量,有先进设备,有经过培训的技术工人的正规企业,经过认真考察,并交付一定的资源补偿金、复垦费用后方可发放采矿许可证。剔除那些“三无”私采作坊的进入。
4、设置技术门槛,控制准入。对进入矿区开采选矿的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与监督,凡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80%的,可准予继续生产。凡达不到此要求的,应清理出局。
5、建议海南省国民经济统计实施绿色GDP核算体系,以增强地方官员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避免“老板发财,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现象再出现。